近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延长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免征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详见下文“延伸阅读”内容

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
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为支持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现就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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