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2014年第15号)中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总局办公厅关于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7〕120号)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均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2014年第15号)中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总局办公厅关于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7〕120号)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均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2014年第15号)中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总局办公厅关于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7〕120号)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均应当符合《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