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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处方药广告,广州一公司被罚42万!




5月1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处方药广告案引起了我们的注意。


案情如下:2025年3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广告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发布违法广告的影响,作出罚款4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间,在微信公众号“**家”发布宣传介绍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排卵检测试剂的广告推文1篇、**胎心监护仪的广告推文5篇,上述6篇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均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当事人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当事人于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在微信公众号“**家”共发布了5篇广告推文宣传介绍处方药菲普利蛋白琥珀酸铁口服溶液,当事人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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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关乎使用者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产品,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及广告发布,每一环节都受到严格监管。就拿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来说,企业“应当在发布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金飞鹰可为企业提供高效合规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全流程服务,欢迎有需要的朋友前来咨询400-888-7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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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排版整理:金飞鹰药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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