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新与安全并重,为人民群众健康提供更多治疗选择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式发布《生物医学新技术与药品、医疗器械界定指导原则(暂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这一重磅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管理、促进医学科技创新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随着生物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基因编辑、细胞治疗等新技术不断涌现,为许多传统治疗手段难以解决的疾病带来了新的希望。然而,这些技术迭代速度快、创新性强、个性化程度高,如何界定它们与药品、医疗器械的边界,成为行业管理的一大难题。
《指导原则》的出台,正是为了贯彻落实《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18号)有关规定,明晰部门管理边界,同时为产业发展留出创新空间。
1. 统筹发展与安全
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守好安全底线,聚焦于难以开发为医疗器械、尚未或难以开发为药品的生物医学新技术。
2. 以患者需求为导向
为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提供新的治疗方向,特别是罕见病、儿童疾病等领域。
3. 考虑不同阶段特点
对处于临床研究早期阶段和后期转化应用阶段的新技术,采用不同界定方式。
4.注重部门协同
与现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体系实现“错位发展”与功能互补。
对于处于早期阶段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制定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导清单》 (简称《备案指导清单》),供临床研究机构自主参照界定。
纳入清单需满足5项原则:
✅ 技术合法合规
✅ 医学目的明确
✅ 机制原理清晰(作用层次在分子、细胞水平)
✅ 前期基础充分(已完成必要非临床研究)
✅ 未应用于临床(国内首创)
动态调整机制:
增加调入:机构可随时提出建议,经专家论证后纳入
删减调出:技术被禁、存在重大伦理安全问题,或已有同类药品、器械获批上市时,将调出清单
《指导原则》明确了两类可以作为生物医学新技术申请临床转化应用的情形:
第一类: 个性化程度高,且尚无同类机制原理的药品获得上市许可或已启动确证性临床试验
第二类: 用于治疗罕见病,且尚无同类机制原理、相同适应症的药品获得上市许可或已启动确证性临床试验
⚠️ 特别注意: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定义的,必须按医疗器械法规注册,不能申请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
对科研机构: 明确了备案路径和管理要求,提高了备案效率,为创新研究提供了制度保障。
对患者: 为疑难杂症、罕见病患者提供了更多治疗选择,加速新技术从概念走向临床验证。
对产业: 有助于构建多元化、有活力的创新生态,推动产学研医深度融合。
有业内专家指出,这一《指导原则》最大的亮点在于“错位发展”的思路——不替代现有的药品、器械管理体系,而是填补空白、补充功能,为那些难以按照传统药品或器械路径发展的新技术开辟了一条新路。
同时,动态调整机制的设计也很巧妙,既能及时纳入有潜力的新技术,又能避免重复研究和资源浪费。
根据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将:
尽快组织制定《备案指导清单》
制定新增调入技术的临床研究备案指引
另行制定临床转化应用申请的具体要求、程序和评审细则

生物医学新技术作为推动医学进步的重要力量,其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科学规范的制度保障。《指导原则》的出台,既体现了国家对创新的支持,也彰显了对安全底线的坚守。
相信在这一制度的指引下,我国生物医学新技术将迎来更加规范、更有活力的发展,为健康中国建设注入新的动力!
实施时间: 2026年5月1日
解释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文件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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