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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MDR/IVDR与人工智能法案协同应用指南



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一份指南文件《关于医疗器械法规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与人工智能法案(2025年6月)之间相互作用的常见问题解答》,针对《人工智能法案》(AIA)与《医疗器械法规》(MDR)或《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IVDR)联合使用最常见问题,提供了相关解答方案。该常见问题解答(FAQ)主要面向(但不限于)医疗器械制造商、公告机构及主管机构。


该指南文件提到,虽然MDR和IVDR对医疗器械软件相关风险提出要求,但未明确规范人工智能系统特有的风险。AIA通过引入针对人工智能系统健康危害、安全风险及基本权利影响的特殊要求,对MDR/IVDR形成补充。根据新立法框架原则,这意味着对含有一个或多个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医疗器械,需同时并行适用MDR/IVDR与AIA。


我们将指南文件中第一个问答转载如下(如需指南文件全文,可添加文末小编微信或点击“阅读原文”)


Q:《人工智能法案》(AIA)何时适用于“医疗器械软件


A:根据MDCG 2019-11指南,“医疗器械软件(MDSW)指单独或组合使用时旨在实现MDR第2条第1款或IVDR第2条第2款所定义医疗目的的软件。而AIA第3条第1款将人工智能系统定义为:基于机器的系统,其设计可在不同自主层级运行,部署后可能表现出适应性,并能通过接收的输入数据推断生成预测、内容、建议或决策等输出(无论是为实现显性还是隐性目标),这些输出可能影响物理或虚拟环境。


注1:所有关于“医疗器械人工智能(MDAI)的表述均包含MDR附录XVI产品、医疗器械附件、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及其附件。


注2:关于软件认定与分类(包括医疗器械软件与体外诊断软件的区别)的详细说明参见MDCG 2019-11指南;人工智能系统定义可参阅欧盟委员会发布的《人工智能系统定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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