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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送检样品与成品生产地址不同,企业应如何申报?

近期“上海器审”公众号发布一则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的答疑,我们转载过来以供大家参考:


Q:

我公司为一家新企业,拟申报注册产品的注册检验样品在A场地生产并送检,由于A场地面积较局促,拟将生产迁移至B场地在注册申报和许可申报环节应如何申报生产地址?


A: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要求,申报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生产地址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的样品试制的厂房与设施,并满足试制量、型号规格的要求。企业在A场地生产注册检验样品,应在注册申报阶段申报A场地作为生产地址。获得产品注册证后,办理生产许可证有两种途径


1、在A场地申请生产许可新开办(视情况可豁免检查),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后,再办理生产地址变更,将生产地址变更为B地址;


2、将B地址作为生产地址直接申请生产许可新开办(需进行现场体系核查)。


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再申报注册证登记事项变更,将生产地址变更为B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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